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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情属于隐私权 酒店里被偷拍酒店该负主要责任
2008-11-09 15:01:38 来源:邹忠臣律师
偷情属于隐私权 酒店里被偷拍酒店该负主要责任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搜狐嘉宾聊天室。
前不久我们搜狐社会新闻发了一条争议特别大的新闻事件,是中央电视台《大家看法》做的“酒店里偷情遭偷拍,酒店是否该负责?”这事发生在浙江瑞安,李女士她发现自己家的外面放了一个光盘,这个光盘里面是她和情人偷情的情景,制作光盘的人向李女士勒索5千元,李女士当然很害怕,就把这五千元钱寄出去了。但是她还是惶惶不可终日,觉得不行啊,万一他不守信用,把这事传出去怎么办,就报警了。 报警以后警方到酒店去查,就发现酒店房间的电视机里被按了一个针孔大小的摄像头。后来发现浙江瑞安不止这一家酒店按了偷拍设备,后来根据打款的记录发现了三个嫌疑人,这三个嫌疑人自称是抱着玩的态度偷拍,发现有人偷情就勒索什么的。
很多网友说他们偷情被抓着被勒索,该。可是有的网友认为,如果宾馆房间被安了摄像头,无论谁住进去都被拍,多没有安全感。于是就有了争论,这个宾馆该不该对住客的隐私权承担责任?有的人认为宾馆该负责任,有的认为宾馆不该负责任,说来说去没有什么定论。所以今天搜狐网就请到了两位大律师网的律师,邹忠臣律师和杨旭律师为我们解读这个事件,欢迎两位。
邹忠臣:搜狐网友,大家下午好!
杨旭:大家好!
偷情属于个人隐私权
主持人:既然这么多网友参加了争论,可能大家都基本了解了事情的概况,那我们就单刀直入问,说宾馆要保证隐私权,或者偷拍侵犯了隐私权,那隐私权在法律上是什么样的定义?偷情算不算隐私权?
杨旭:说到隐私权先说一下隐私吧,什么是隐私?应该说隐私是一种公共利益和其他群众利益有关的当事人不愿意别的人知道或者其他人不便知道的一种个人信息,是当事人不愿意他人干涉和他人不便干涉的一种私事,还有当事人不愿意他人侵入或者他人不便侵入的一种个人领域,就是隐私。
隐私权首先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公开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属于人格权。
隐私权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举例来说,比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住址、电话、公民的身体特征、形象,这些未经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刺探、公开或者传播。还有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能受监视,不能被窥视,别人不能摄像、录像,当然法律上监视居住的除外。
主持人:就是说不能被人摄像?我们今天这个案例中偷拍就是摄像了。
杨旭:对,就是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还有公民住宅不能非法侵入、窥视和骚扰,还有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还有比如说公民的储蓄财产情况、通信,比如说私人日记、私人的文件也不能受刺探,也不能非法公开,公民个人的数据不能非法的收集、传输、处理和利用,公民的社会关系如果他不同意的话其他人不能去非法的调查和公开。
比如像档案材料,我们每个人都有档案,档案材料只限于管理档案的人或者说有权察看档案的人可以在他的权限范围内察看,但是他有义务为公民个人保守秘密,其他人没有权利查看的。
还有,不能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和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比如某个个人过去有过什么恋爱史啊,或者遭受什么侵害,作为他个人来说很敏感、很在意的东西,其他人你知道了没有权利去传播。
主持人:一旦被人抓住口实是可以起诉的了。
杨旭:对。上述这些内容概括为,和公民的私生活有关、和安宁有关、和姓名有关、和形象有关的,这主要是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主持人:您其中提到个人的性生活不能受到别人的干扰,这个李女士在宾馆里和别人偷情,应该属于隐私权?
杨旭:对,这是她的隐私权,作为李女士个人来说这是她个人生活的隐私权。作为敲诈勒索这个案件的被告人,他们既不是执法机关,又不是李女士的亲属,家人、丈夫,根本就没有权利去刺探甚至公开,他进一步敲诈勒索肯定是构成犯罪了。
主持人:如果一般现实生活中的偷拍呢,没敲诈也没勒索,这个法律上怎么界定呢?
杨旭:就要看拍完以后有没有进一步做什么,拍了如果没有任何影响的话这种情况下还构不成侵犯隐私权。
什么情况下的偷拍是违法行为
主持人:那么有网友评论,如果我拍下来的是卖淫嫖娼的活动,而且我还当做证据向公安机关举报,我当良好公民了,这属于侵权吗?
邹忠臣:你刚才提到有人在酒店里拍到卖淫嫖娼的事举报算不算侵权,这种提法确切说概念不是很准确,比如说酒店现在确实存在卖淫嫖娼这个活动,这个人是谁?如果是警察取证,这个过程当中拍下来,警察这个行为自然而然是执法行为。
主持人:普通人呢?
邹忠臣:普通人还有特定对象,比如说丈夫或者妻子,他的配偶知道对方在酒店里或者是嫖娼或者是女士卖淫,如果作为他的配偶怀疑或者知道这个信息之后,他去拍下来,并且举报,或者是将来涉及到离婚的时候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自己可以多分财产,在抚养问题上为自己争取一些权益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这种行为也不能算是违法。
除了前提之外,刚刚说了普通的不是特定的人,尽管酒店房间里边有卖淫嫖娼活动,他去拍下来的话,我个人认为他也是违法的,因为什么呢?对于违法行为你本身自己行为得合法,但是虽然卖淫嫖娼或者犯罪一些行为,如果不是特定行为人,你以非法的行为去做的话,这也是不当的。
主持人:前段时间看到一个新闻,在山东发生的,案件中的妻子发现自己的丈夫和他的前妻还保持性关系,她就拍下来照片,拿着照片去起诉,成功了,因为法院认为虽然说偷拍这个行为有问题,但是从照片的内容上已经认定了她的丈夫在婚姻期间是有过错的,有不正当关系的,最后妻子被判得精神损失费2万,这个案件是不是您所说的属于夫妻之间的情况?
邹忠臣:这个就是第二种方式,发现丈夫和前妻保持性关系,像你刚刚提到的,也许她采取这种手段行为似乎有点不很适当,因为什么呢?这种行为比如说妻子偷拍,对自己丈夫来说,两人是夫妻,那么没有关系,但是她这种行为对于那位女士,她就含有一种不适当的成份。在这部分当中总体上认为这个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刚刚提到了,也许她或多或少仅针对于那个女士来说这种行为不是很适当,但是她取得的内容能够很现实的、很真实的反映当时那一瞬间她的丈夫确实跟她前妻有这种从婚姻法角度的过错,所以她偷拍后这个证据也是从这个角度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
主持人:也就是说大家都认为不适合,但是也不违法。
邹忠臣:对。
主持人:有网友评论特别有趣,他说,就像您说的,认为偷拍是发生在夫妻间或者男女恋爱的越轨行为,偷拍敲诈应量刑,如果是婚外偷情、包养二奶、卖淫,那应该奖励。
邹忠臣:我认为这个网友提出的说法也不是很适当。因为在前面这个话题当中刚才你有阐述,敲诈从刑法上更确切说是敲诈勒索,有敲诈行为未必一定能够构成犯罪,打个比方,开个玩笑,说我去敲诈你主持人,敲诈你5元钱,不构成犯罪。
这里面网友提到,偷拍敲诈应当量刑,这里面如果更确切说一下,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4条有一个规定,这种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是3至10年有期徒刑。这个较大和巨大是怎么界定的呢?司法解释就认为较大的起点是1千元到3千元,不同的地方不一样,比如像北京经济这么发达,可能起点就以3千多元为起点,特别落后的地区可能1千元也比北京3千元含金量还高。另外还有一点,数额巨大这个起点是以1到3万元为起点。同时还有一点,虽然不构成钱数上的较大和巨大这一点,但是在情节上如果比较严重的话,也是可以判刑的。
比如说其他的案件当中如果采取的手段比较卑劣,情节比较恶劣,尽管达不到1千元,但是如果手段比较恶劣的话也应该是。
回到刚才的话题:偷拍敲诈应该量刑,这种偷拍行为不是所有的偷拍敲诈都是判刑的。就是说偷拍然后把偷拍下来的光盘等等,向被害人说你给我拿钱或者索取什么好处,你给我办什么事,有这种勒索行为,当达到刑法规定的这种情况下,这个偷拍敲诈才判刑,如果达不到这种程度就从国家法律角度看,对他还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啊、罚款啊。
你刚才提到第二句话,说婚外情、包二奶、卖淫这种偷拍应该奖励,这个说法是不对的,虽然说偷拍、包二奶、卖淫这些事情是不适当的,但是你作为一个公民只有以你的合法行为去对待他的不法行为的时候这种做法才是适当的,才是应当得到奖励的。本身违法行为再去对待他那个违法,那自然就不行了。即使卖淫、包二奶,你随便到哪儿去给人家照相,无论如何我觉得也构成侵犯人家隐私权的。
除了这个隐私权之外打个比方,比如我们亲眼看见一个人把另外一个人打死了,按照法律规定杀人偿命,但是这个是由国家特定的司法机关执行的,如果张三、李四觉得眼前这个人把别人打死了,这种行为将来是应该偿命的,他就上去一斧子就把人砍死了,你说怎么样?这个道理是一样的。
主持人:抓住三个犯罪嫌疑人,他们自己说“你去偷拍被我们碰到了,这个给你一个警告,以后看你敢不敢做这个事情”,他特有理。
杨旭:这三个人一开始做的时候,他把摄像头放到电视机了,实际上他要拍摄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因为他不知道下边谁要来住这个房子,他可能要拍一系列的东西,就是说这种时候他的目的并不像他说的那样,说我是要给你警告,实际上他当时在做的时候可能就已经含有敲诈的目的了。
主持人:拍到谁都有可能,不管你是不是来偷情的,随便出差住旅馆也被拍到了。
邹忠臣:比如现在的婚前性行为,两个人好了就到酒店去了,这种行为只是道德层面上的讨论,你拍下来了,广义来说这也是一种偷情啊。
杨旭:而且刑法284条有规定,这属于非法使用窃听器专用器材的,这个不是谁都可以用的,而是一些专门的机关在职务范围内使用这些侦查手段破案的,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是没有权利使用的。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来说,他们的做法给普通的公民造成很大的威胁,比如说住酒店,任何人住酒店都是为了休息,这个休息谁也不能保证说我工作了一天非常疲劳,我晚上比如从外地过来我住在酒店休息,不能说我考虑了这里不安全,我连衣服都不能脱,我什么都不能做,我干吗要住酒店呢。危害最大的在这一点,对一般人普通的生活隐私构成了非常强大的伤害。他这么做了以后人们已经没有起码的安全感了。
网友 辩论酒店是否该负责
律师 酒店该负主要责任
主持人:一说到安全感,大家就想到我的隐私权怎么保障?就这个案件来说,犯罪嫌疑人他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可被起诉,那我们在宾馆里被偷拍了宾馆要不要负责任。宾馆的负责人就说了,正常情况下酒店负责,但是这种情况是我们不能预料的,我们不能说百分之百的不负责任,我们应该负30%。他这话一说了,很多网友就说那不行,你们就要负责。 我们在网上做了调查,有39782人都认为酒店应该保障客人隐私权,这个数字可能还在更新;反方认为酒店没有过错,有3273个人,其中有48个人保持中立。
网友评论,说法律上是不知者不怪,说宾馆怎么知道有摄像头呢,意思就是说宾馆不负责。还有一个人打了个比方,说如果甲暗中在乙做的饭里下了药毒死了丁,他有没有罪,有的人就说乙是没有罪的。还有的人认为说,宾馆每天发生的事多了去了,宾馆不知道啊,我就认为宾馆不负责。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看待?
杨旭:我觉得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入住酒店宾馆,在他入住办了手续进入酒店房间以后,这个时候他实际上就已经跟宾馆建立了一个服务合同关系,他付了钱宾馆给了他钥匙以后这个服务合同就建立起来了,宾馆应该给他提供相对应的服务,不光是一张床,在住在这个房间有限的时间内实际上这个空间是属于消费者个人的。
主持人:就是说我住了酒店,我交了钱,拿了钥匙,虽然说没有跟他签过合同,我就等于已经签了合同了,虽然这个合同我没有看到的。
杨旭:对,这种合同实际上等同于签订了,在付款提供房间以后这种合同已经成立了,这样的时候客人进到房间以后相对来说这个酒店的房间在这段时间内属于个人。
主持人:前面您刚才强调的隐私权的内容,有在住宅内发生的享有个人隐私权,那么这种情况下在宾馆里也享有隐私权了。
杨旭:对,所有相关的隐私权,不光是休息权,包括个人的人身权、人格权,都是享有的。就是说他的隐私在这儿也应该像在自己家里一样得到保护的,过去实际上也有过酒店的人设置一些非常隐秘的摄像头,这种肯定是构成侵犯的。
像在这个案例当中,中央电视台演这个节目的时候我正好打开电视看了,公安的侦查人员在搜索摄像头,找的非常困难,按一般常规藏摄像头的位置墙角什么的都没有,不知道这个摄像头安在哪儿了,后来又重新看了画面,从画面的角度,因为镜头是正对着床,再重新搜索就发现在电视机音响那个部位有一个很小很小的小孔,就把电视机的壳打开,就发现这个摄像头,正好我看见那一段了。
像这种情况,因为我觉得科技非常的发达,进步非常快,像这种偷拍的设备技术发展的也非常快。
主持人:比较容易得到。
杨旭:对,而且非常小、非常隐蔽。作为酒店来说有义务保证客人的隐私安全,但是我觉得,就我个人的观点,把他这个责任百分之百的让酒店承担也不是很合理,就是说这个酒店应该在合理的限度以平常的工作能达到的能力、能发现这个东西的情况下,应该是保证客人安全的,但是如果在罪犯用了非常高科技的手段的时候可能酒店在一定程度上达不到,这种时候我觉得酒店承担的责任应该是有限的责任,让他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好象对他来说有点儿过重了。
主持人:你认为他应该承担责任,但绝对不是百分之百。
杨旭:对,如果罪犯用了非常先进、非常高的科技手段去作案的话,这是我个人的观点。
主持人:邹老师的看法呢?
邹忠臣:我看了咱们的提纲,这里面关键问题刚刚杨律师说的比较到位,我认为应该强调的再说一下。
一,酒店方提出说没有巡查的义务。巡查只是一种保护客人安全的方式,你巡查也好,还是有保安在酒店一楼门口也好,不管你用什么手段巡查只是方式的一种。作为客人我住店之后不管你用任何方式,你不巡查、保安没有都可以,只要能保证我人身、财产的安全就可以了,至于你采取什么方式我不管,这是客人要求的。
但是在这里说酒店没有巡查的义务,说没有什么规定说他有巡查的义务,但是也没有什么规定说酒店没有必要去巡查,都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至少刚刚提到了,客人一住店,只要一交钱那边给了房间钥匙的时候就有了合同关系,这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写到纸上的合同,这个合同的载体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打的一上车不可能拿纸签个合同,一上车一打表这里面就产生了合同。
这里说出现偷拍事件是非正常的,酒店没有这个义务。我认为酒店有点强词夺理,正常的他承担责任,正常的就不会出事了。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刚刚您提到了说罪犯在宾馆里犯罪是不可预料的。从酒店来说确实可能是不可预料的,这点确实是事实。像刚刚提到如果犯罪分子手段特别高明,例如在电视里,他在其他任何地方随着科学发展手段会越来越高,但是不可避免,就是不可预料仅仅是一方面。法律规定,比如说不承担责任的一个公理就是说不可抗力。这种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呢?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在这里面说罪犯在宾馆里犯罪,说不能预料。是,你宾馆可以不能预料,但是你是应该避免的,你也是应该克服的。
大家可能都住过店,有一个常识,就是说前一个客人结帐退房的时候,一般常识都是前台要跟上边服务员联系,到房间查看一下,查看一下不仅说我查看杯子缺没缺,被子、褥子、床是否被烧掉。还要查看相应设备是否完好,要把电视砸碎了或者把电视损坏了。在这个案例当中,把电视损坏安上窃听设施,这是一方面。同时这是在前一个客人退房的时候,当李女士也好还是某一个人,在入住这个酒店的时候只要我交了钱,你标间200也好多少钱也好,酒店给我相应的服务设施必须是完好的。比如说这个电视,这个酒店我认为他强词夺理是什么呢?不能预料,客人入住之前你必须相应设施完好,比如说电视都让人家把里边拆开了,把那些设施放进去了,那么这种情况下至少在这一点上,我再回过头来说可以说虽然不能预料,但是是应该可以避免的,也是能克服的,但是酒店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没去避免,也没去克服,或者说酒店不知道谁安的,但是法律要求不是说你状态知不知道这个事情,法律要求你是应当知道,但酒店却不知道,那么酒店自然而然要承担这种责任。
主持人:酒店就是说旅客一入住就要为他的隐私权负责,不管你用什么手段,这是你应当做的。
邹忠臣:对。
住酒店、宾馆该如何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主持人:现在就是说已经确定了酒店和客人是处于这样一种合同关系,除此以外在合同中规定酒店还有哪些义务呢?
邹忠臣:我经常出差酒店,坦率说这个话题可能扯远了。从我个人人身安全出现问题,比如住酒店,我会问酒店前台如果有人查你登记簿的话能不能查到我的名字?他说如果你想隐藏的话我们可以隐藏起来,不让别人查到,就算公安局来查也查不到。作为酒店对客人绝对是有保护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义务,这点是绝对的。
主持人:这是因为您提出要求了,他保证保障您的隐私权,是不是如果我没有去说,酒店也应该做到。
邹忠臣:就是即使客人没有要求他也应当做到这一点。
杨旭:比如外边人打来电话说我要查一下谁谁谁是不是住在这里,酒店应该说,对不起我们不能透露客人的信息,如果他告诉了,实际上是泄漏了客人的个人信息,有可能被告侵权。
邹忠臣:像杨律师说的那点,网友可能都有过这种经历,不管几星级宾馆你住店,你住完店手续办好了上去了,如果你不特意跟前台说的话,或者即使说了也没用,到11点、12点左右的时候电话响了:“先生,需要按摩吗?”很多。我来住店,你这酒店有什么权利把我住这个房间告诉给所谓的这些经营娱乐场所的人呢。我认为里面都是有沟通的,男士住这个屋打电话一般一定是女士,拿起电话你不用说,只要你一拿起电话,她就说:“先生,你需要按摩吗?”她都知道住在这个房子里的是男性还是女性,这点酒店毫无疑问是侵犯了隐私权的一种。
主持人:遇到这种情况,客人可以提起起诉吗?
邹忠臣:可以。
主持人:我要告诉所有的网友,谁受到这种骚扰我们可以起诉的。
邹忠臣:完全可以。有的时候比如说住店,直接跟前台说,任何骚扰电话不要有,有的话别说结帐的时候一分钱都不给你,甚至还要起诉你,这样就比较安全。
主持人:这招不错,以后我们出去可以使用一下。
这里面还有一个特别好玩的,有网友说案例中用这个非法手段去拍人家偷情,律师讲了你肯定不能用不法的手段去对应他们的不法行为。照这样说,被偷拍者是违背了婚姻法当中夫妻要忠于对方的法律责任,她是违法行为,酒店就不应该保证他的隐私权,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释?
邹忠臣: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比较复杂的问题,这里头从概念上说,大家有一个常识,婚姻法第4条说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这个报道当中李女士自然而然对丈夫就不忠实。婚姻法第3条当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在这里就说了,合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里网友是这么个意思,李女士本身这个行为按照婚姻法就是违背了婚姻法,没有忠实丈夫嘛,你就是违法,你违法了大前提,合同只保护合法利益,你这个利益不是合法的,所以你这个权利就不应该得到保护,这种推理我认为是错误的。一方面有偷换概念的错误,另一方面在这里还存在法律上的一种违法和侵权是两种,比如李女士确实违法了,更确切地说打违反了婚姻法当中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违法,比如法律规定可以对她进行制裁,比如说这个案例当中丈夫跟她离婚了,在离婚过程当中她丈夫就可以提出李女士有过错,在分财产过程中李女士就可以少分。
在离婚的时候,在这个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她惩罚。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她违反婚姻法不忠实于丈夫,在她实施这个行为的同时她的隐私权是绝对存在的。
打个比方,前段时间不同网站也说了,对犯罪嫌疑人,对被告人进行审查的时候,他对于自己的衣着有选择权。以前有的甚至带着手铐,有的甚至穿着特殊的衣服,这是基本人权嘛,对自己服装的选择权都没有吗。这里面也是,虽然她违反了婚姻法,不忠实于自己的丈夫,但是从偷情这个角度来说,偷情更主要的我个人认为撇开婚姻法不谈,从感情角度主要是从道德角度,她这种做法和我们现在的道德不能接轨。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刚才杨律师一开始也提到了,隐私权包括很多,等等等等很多方面,即使她偷情这个也属于纯她个人的,属于隐私的这一块,其他人如果侵犯了这个权利,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里头更确切说一点,从法理上,刚才说李女士违法,那几个人是侵权,一般来说构成侵权同时要承担责任有个前提:
一,侵权这个人行为是违法的。
二,这个行为和出现的结果有直接的关系。
三,有损害事实、损害结果的发生。
只要存在这三点构成了侵权就承担责任。所以这里头刚才说李女士有过错,但是她的隐私权是受到保护的,所以在这里头那三个人违法甚至是犯罪,酒店违约,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权,李女士偷情或者是道德上的或者将来跟丈夫离婚的时候,刚才提到婚姻法这块她处于不利的地位,有这些问题。
主持人:杨律师有要补充的吗?
杨旭:我同意邹律师说的,网友提出的问题在法律上反映出了什么问题,就是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问题。作为李女士来说有个人私生活方面的隐私权,但是她的这个行为,比如说偷情,婚外情,违反了婚姻法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但是作为李女士的丈夫来说,他有权知道自己的妻子是不是对他忠实,他有这个知情权。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讲,在知情权和隐私权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利益,就是说法律要有知情权,但是这个知情权不是谁都可以享有的,只有作为李女士的丈夫才享有的,不是说作为其他人都有权利去刺探李女士的隐私,然后把它公之于众,更不能用它来做其他的非法事情。
像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如果隐私权和知情权发生冲突的时候,作为她的丈夫享有知情权的时候保护他的知情权,他有权利知道李女士对他作出了什么伤害,其他人是没有这个知情权的,这个知情权不属于其他不相干人的。
主持人:如果谁她丈夫偷拍的,就满足了他的知情权。
杨旭:对啊,前面不是有这样的案例嘛,就是说她丈夫如果通过什么手段抓到她妻子偷情的证据,把这个证据拿到法庭上,法庭就会支持她的。如果在离婚、在财产判决上,甚至精神损害赔偿上,他都会得到保护。
主持人:比如她的丈夫通过找一个私家侦探,是这个私家侦探实施的偷拍行为,而且请了私家侦探还付了钱,等于私家侦探又把这个拿来作为商业目的,这种情况呢?
邹忠臣:我们现在也接到很多信息,说什么什么侦探服务,这个行为可以视为和李女士丈夫本人的行为是一样的,因为这些调查公司搞这些宣传之后,谁如果希望侦探公司给我查某一个事情,他要给调查公司一个受理。我打个比方你就明白了,我们律师出庭给当事人做代理,我们是代表当事人,你的话是对当事人负责的。也是一样的,当某一个人,比方说李女士的丈夫委托一个调查公司就到这个酒店偷拍下来了,这个侦探公司是她丈夫授权给他的行为,实际上还是她丈夫的行为,人家付出了时间、精力,是委托关系。
主持人:那私家侦探就是合法的?
杨旭:这个是不是合法的,实际上是一种灰色地带。
邹忠臣:私家侦探如果实施的行为不合法的话那将来到哪儿也不合法的,委托律师总体来说是合法的,但是委托律师做了非法的事情,律师也知道这个事情是违法的了但是确实这么做了,比如律师协助共同犯罪人串供,律师知道了,但是也是一种委托啊,所以你刚才说的前提应该是违法不违法,而不是私家侦探还是不是私家侦探。
杨旭:实际上现在据了解私家侦探他们收集证据的时候非常小心谨慎,因为稍不慎就侵犯了人家的隐私权,这个在实践当中已经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刚才你说的,如果说私家侦探进到这个酒店偷拍这个是不行的,就是说私家侦探可以通过绝对证据,比如说在酒店外边看李女士跟别人一起进了酒店,把这个场景拍下来,或者在其他公共场所看见李女士和那个人在一块,比如说逛街、吃饭,把这些证据组合起来,通过逻辑推理认定他们俩有超乎寻常的关系,作为私家侦探来说他也没有权利进到酒店里把这个偷录设备放到酒店里拍下来,他也没有这个权利。
主持人:您刚才也说了在酒店里被偷拍,酒店要负责任,但是不应该负百分之百的责任,但如果一旦李女士要起诉,或者说其他人遇到这种情况下要起诉,我们应该怎么判定酒店的责任,或者说就要向酒店索赔应该怎么索赔?
杨旭:就具体案件法官一般要根据每个案子的具体情节,比如说偷拍设备在多大程度上正常情况下应该可以发现、可以防范但是你没有防范,这个酒店承担责任要大一些。正常情况下酒店很难防范,实在这个手段非常的高明,一般都想像不到的这种技术,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责任我觉得要小一些。
邹忠臣:这个过程当中要裁定酒店违约有过错的程度有多大最后来计算赔偿额,刚才杨律师也提到了不应该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我也赞同这种观点,因为毕竟实施这个行为是那三个人做的,但是像酒店所提到说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至多是30%的责任,我认为也是不对的,我个人认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这个主要责任的概念就是说,一定是占了超过一半的责任,就是在50%到100%之间,根据他的过错程度。
这个案例来说,做一个假设,如果是法官的话,我认为酒店应该承担80%的责任,这是个人观点。
我国还需要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
主持人:我觉得有的网友特别有意思,帮宾馆想出什么解决方法,因为毕竟这是属于很难防范,虽然是应该防范但是很难防范,他说其实挺方便的,就在那些螺丝钉处,别人比较容易拆卸、安装、做手脚的地方,加上防伪功能标签,防止不良人员有机可乘,然后说在房费里面提高一点点就行了,用不了多少钱,网友是这么想的,您认为在这些可行的措施上,宾馆有没有必要去这样做?
邹忠臣:这应该说是可行的措施一种,后边那个地方贴一个贴,就像刚才说的,下一位客人住店的时候察看这个贴是否安好,如果这个贴被揭开过可能就有问题。 这种做法是,刚刚杨律师介绍了,隐私权包括的范围也是广的不能再广,很多方面,特别广,不能穷尽,用八个小时也不能穷尽说完。同时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也多种多样,不放电视里,随便在某一个角把接收设备放在吊顶上边,防不胜防。
杨旭:比如烟感器、防火的设施。
邹忠臣:这个是网友认为的可行的方法之一吧。
主持人:通过这件事情很多人认为法律有一些灰色地带,网友就认为说我们应该完善那些法律条款?国外有没有一些案例,因为法律体系不一样有没有类似的经验可以借鉴,两位律师有没有类似的经验跟网友谈一下?
邹忠臣:我感觉咱们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普通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不断加强的,因为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人格权要归属一种人身权,从宪法的角度,宪法第二章当中明确规定了人身权不受侵犯的,一个人连隐私权,刚才咱们提到的,一些个人信息吃喝拉萨睡都是随意被个人侵犯的话,大家还买房子居住干什么,买房子不仅仅是取暖问题,如果说买房仅仅是取暖那搬到赤道附近住就完全可以了。特别是西方,现在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作为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的力度在不断的加强,西方也是在个人隐私权方面应该立法比我们国家还要细,就是说立法的条款权利义务约定的很详尽、很细化。
主持人:有没有一个例子?让网友知道细到什么程度。
杨旭:比如说美国,他大部分的法律要依靠以前的判例来确定,但是这样一个判例法的国家实际上还是制定了关于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他觉得光用判例来保护隐私权还是不够的,所以专门指定了隐私法。还有相关的比如说信息自由法、财务隐私法,现在从世界上看美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应该是做的最好的,立法最完备的,从司法上来体现这个立法要做的也非常好,而且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种开放性的,是不断发展的。从开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如说过去像最早的对妇女妊娠流产的权利,一直发展到现在同性恋,比如说自己选择安乐死,像这些东西随着社会的发展隐私权的保护也在不断的增加。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像德国其他的这些国家,虽然达不到美国那么完备,但是制订了一系列保护隐私的法律,作为我们国家来说立法上有一些缺陷,比如说从宪法上来说只是说了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但是没有明确的说保护隐私权,我们认为说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应该在宪法上明确这一点。
从现在民法通则上来看,也没有明确地说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也是从保护人格权的角度来说的,只是最高法院在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上,把隐私权解释为人格权利的一种,这也是对隐私权从立法上的一种补充,但是如果要制定新民法我觉得应该把隐私权直接列出来。
另外应该学欧美国家,制订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制订专门的法典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因为随着现在科技发展,公民对隐私权保护需求是越来越强烈的,现在涉及到保护隐私权的,比如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应该把一些非常零散的规定协调起来。据说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讨论了吧,这个作为公民来说是非常关心的,比如手机短信的问题,我们都不知道对方怎么会知道我们的手机号传大量的垃圾信息,就是说公民对隐私保护的需求非常的强烈,所以我们认为国家从立法上和执法上、司法上,应该从这几个方面把它完备起来。
主持人:谢谢杨律师,也谢谢邹律师。今天我们通过这个案例,虽然是一个个案,但是也牵扯到我们很多人的利益,告诉我们如何保护我们的隐私权,也告诉我们怎样不侵犯别人的隐私权,邹律师还提供了一个很有用的信息,以后住饭店谁再打电话,可以提出侵权。谢谢网友今天阅读我们的文字直播,也非常谢谢两位律师来搜狐做客,谢谢大家,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
嘉宾资料
邹忠臣,男。大律师网会员,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个性沉稳,积极向上;具有极强的独立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4年法律专业学习,5年法律教学研究,4年法院工作经验,参与大量经济、民事、刑事等案件的审理,熟悉法院、检察院工作程序,对司法工作有深刻的实践体验,做专职律师以来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担任过多家法律顾问。
代表性著述:
《论缔约过失责任原理》
《合同法的颁布与缔约过失责任原理》
《人民法院不应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部分决定》
《论表见代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
《论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杨 旭,女。大律师网会员,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十年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经验,曾任工商银行某省级分行法律处副处长,在国内某著名律师事务所执业数年,擅长金融类诉讼非诉讼法律业务及金融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各类公司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业务,尤其是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破产清算、内外融资等业务;各类行政诉讼;各类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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