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03年2月28日,王丹和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20集的剧本稿酬30万,且编剧属王丹。但是,直到《居家男人》拍摄完毕,并开始在几家电视台上热播,只拿到12万元的王丹才发现,编剧已经换成了张挺(《警察李酒瓶》、《大清宫》等剧的编剧)。她认为,自己是影视界“制片方欺负不出名的编剧”现象的又一个受害者。于是,她委托邹忠臣律师(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中天润影视公司就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交涉,希望能够协商解决,邹忠臣律师曾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及《法律意见书》等形式与中天润影视公司协商未果后,依法将北京中天润影视有限公司告到北京海淀区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稿酬18万元及利息10元,恢复她在《居家男人》中的“编剧”署名权,停止侵害并在媒体上公开向她赔礼道歉。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王丹完成剧本初稿后,中天润影视公司并未明示剧本质量问题即将剧本交他人修改并拒付王丹剩余稿酬,故中天润影视公司的行为显属违约,亦构成侵权,依照《著作权法》,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中天润影视公司支付王丹剩余稿酬18万元,并在《中国文化报》上刊登声明,明确王丹的编剧身份,向其公开致歉。
一、《律师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 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丹的委托,指派邹忠臣律师全权代理王丹与贵公司就《居家男人》剧本创作合同中关于酬金及署名权等相关事宜的协商、到相关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根据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贵公司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书的约定及法律规定。 《居家男人》现已出版发行和对外公开播放,然而贵公司却没有实际支付剩余款项及该剧片头字幕上编剧没有王丹的署名,仅仅体现为“故事框架”提供者的事实表明,贵公司对王丹在人身权及财产权方面已经造成实际侵害。为了能够及时而经济地解决该争议,依据王丹与贵公司所签《合同书》第十条关于协商和诉讼之规定,特向贵公司提出该《律师法律意见书》,旨在于以最佳方式解决该争议。 经研究和协商我们的意见和要求已降低到最低范围,即: 1、贵公司依约支付王丹剩余款项 2、恢复王丹编剧的署名权 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 1、王丹向贵公司提供的是20集电视剧本,而绝不是仅仅提供故事框架,这是公认而不可否认的事实。 2、依《合同书》第四条明确约定三次付款的时间,该剧现已经出版发行,而贵公司合同项下第一笔款尚差一万元未能如约履行,其它款项至今未付。即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法定的2个月的付款期限也早已超期。 3、贵公司授权他人对剧本修改后未经原著作权人王丹同意即进行开拍,原剧本中多处重要情节和风格被擅自歪曲、篡改,事实已侵犯了原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 4、该剧编剧的署名权无论按约定还是法定均应属王丹,虽然张挺、张璐对剧本进行修改,其至多只能以改编的身份出现,而不应以编剧身份出现,编剧和改编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5、相关的立法依据(见所附《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与本案相关的重要条款)表明,王丹多项权利受到侵犯,除贵公司之外,涉嫌侵权的主体还包括: 1)、该剧的出版发行者(厦门音像出版社) 2)、联合摄制者(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云南电视台节目中心) 3)、联合制作总经销者(广东三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绿野音像有限公司) 4)、修改者及所谓编剧(张挺、张璐)。 5)、制片人(林子、周游) 如果按照投诉或者诉讼等程序,上述相关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方式为: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我们是依法对此案进行充分研究和分析之后才向贵公司提出该法律意见的,相信贵公司能充分考虑到王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贵公司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个人权益的基础上,在尽短时间内对此事有一个公正的说法。作为代理人我们无意于偏袒委托人,也无意于给贵公司或其它相关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及经济上的损失,而是出于对事实和法律的尊重,希望贵公司能引起充分重视,以便从速从快地解决该争议。 希望贵公司收到此意见后十日内给予公正答复,如果协商不成只能按《合同书》之约定诉讼到海淀区人民法院及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 此致 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邹忠臣 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 二、《民事起诉状》 原 告:王丹,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通州区乔庄东里运乔嘉园九号楼二单元211室,工作单位:北京王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电话:81591253 13801130170 被 告: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路33号1#A 电话:88550095、88550196 传真:88550195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拾捌万元及利息 2、要求恢复原告王丹剧本《居家男人》的署名权 3、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在公开媒体对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2003年2月28日,原告王丹与被告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其主要内容为:甲方(被告)购买乙方(原告)所编剧本《居家男人》(初定20集),价款为每集人民币壹万伍千元,合计人民币叁拾万元。付款方式为:签定合同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壹拾叁万元;修改完毕后甲方支付壹拾叁万元;甲方开机后十天内付清余款肆万元,全程共分三次付清全部稿酬。该剧的编剧属乙方,故甲方在制作该剧中发布在该剧片头字幕上注明乙方的职务及姓名,乙方享有独立署名权等。 合同签定后原告认真履行合同,而被告却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现剧本《居家男人》已经排成电视剧出版发行和对外公开播放,但被告到目前为止只支付原告人民币拾贰万元,剩余款项迟迟不予支付,更严重的是该剧片头字幕上的编剧没有依约体现原告的名字,这些事实表明,被告对原告在人身权、财产权方面已经造成了实际侵害。 对于该纠纷,原告曾按双方合同第十条约定委托律师向被告单位提出协商解决的方案,并向其送达了《律师法律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与此案极为相似的案例,然而被告单位对此不予理睬,为了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人民法院做出公正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