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邹忠臣,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天通苑六区四号楼一单元602室(1306楼1单元6层出2号)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付健娜,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甲四号23楼1门6号,身份证号码:110106620220122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01年末反诉人邹忠臣律师从黑龙江来北京执业,因无住房暂住冠城园附近的地下室,随着业务的开展2003年初准备在京购房,当时已经对通州、回龙观等处的房屋进行了考查,被反诉人付健娜得知反诉人欲购房屋后,称自己2001年初在天通苑通过银行按揭购得三套经济适用住房(分别是80余平、120余平和200余平),三套房屋付健娜均未居住,不仅每月要交纳银行贷款,每年还要交纳物业费、取暖费等,因每年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较高,希望反诉人能购买她的房屋,反诉人邹忠臣在对其三套房考查比较后认为120平米的比较合适,经双方充分协商于2003年1月12日签订《协议书》,因该房系被反诉人按揭购房,无法即时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双方附条件、附期限地约定由反诉人邹忠臣以付健娜的名义继续还银行贷款,条件成就时,即还清银行贷款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以取得实际产权。
反诉人邹忠臣对该房进行装修入住后,依约承担了付健娜已经交付过的所有款项,包括首付款、已交21个月的银行贷款及此前的取暖费、物业费等等相关费用,反诉人邹忠臣入住后物业费、取暖费、水、电、卫生等各种费用均由邹忠臣实际交纳至今,现已经实际入住使用长达5年有余。
因近期地铁五号线的开通,天通苑房价上涨,付健娜便背信弃义,置双方当初经充分协商所签订的协议于不顾,于2007年12月17日起诉,要求反诉人邹忠臣腾退该房屋。
被反诉人付健娜起诉称“被告不具有在北京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体资格”这种表述是错误的,因为反诉人邹忠臣不是初始购房,即不存在借付健娜拥有北京户口的身份为自己购房的规避法律情形。因为付健娜于2001年3月5日即已购得此房,此时反诉人邹忠臣还在黑龙江执业没来北京,是被反诉人付健娜2001年初始购房后,因自己不愿继续承担较高的相关费用,于2003年1月12日准备二手转让给反诉人邹忠臣,所以无论根据当时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还是根据现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该房均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反诉人邹忠臣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
双方协议第4条规定:“甲方应在乙方还清银行贷款后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时所发生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如产权不能有效过户,乙方不退房,双方可协议以其他方法证明房屋主权归乙方而不是甲方。”
反诉人邹忠臣从双方签订协议后每月依约向银行还贷款,被反诉人从来没有表示过疑议,反诉人每月的还款行为及被反诉人认可的行为,既是双方的履行协议行为,也是双方协议的组成部分(对原协议的补充),即使按新的规定,该房被反诉人已经购得满5年(实际购得已经近7年),也是可以转让的。
该房的银行贷款已经还清,基于相关规定及协议的约定,反诉人邹忠臣有权在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即还清银行贷款后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被反诉人付健娜有义务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背信弃义地要求反诉人腾退房屋的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被反诉人竟然还提出要求反诉人支付房屋使用费116000元,更可见其恶意诉讼的实质。
希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邹忠臣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